對虛擬幣資產徵收55%的稅率“過於沉重”——JBA提出包括分離稅在內的5項要求,也擔憂稅制的“扭曲” | CoinDesk JAPAN(コインデスク・ジャパン)

虛擬幣資產徵收55%稅率被認爲“過重”──JBA提出分離課稅等5項要求,並對稅制的“扭曲”表示擔憂

日本區塊鏈協會(JBA)於7月18日向金融廳提交了2026年度的“虛擬幣資產相關稅制改革請求”,並在東京召開了記者會。登臺的是JBA代表理事及虛擬幣(加密貨幣)交易所比特飛行器的代表董事CEO加納裕三,以及JBA稅制分科會議會長,負責DeFi(去中心化金融)和NFT領域平台開發的NewLO董事CFO巖崎宏太。

要望的核心是引入對虛擬幣資產出售收益的“分離課稅”以及對繼承時制度的重新審視。加納氏指出,現行最高達55%的綜合稅率不適合Web3時代,並強調有必要進行稅制改革,將其與股票相同的20.315%稅率相匹配。

懸念的稅制“扭曲”

此次請求的背景中,加納先生提到了國內市場的擴大以及與其他國家相比“顯著沉重的稅負”。

在美國,比特幣(BTC)現貨ETF的管理餘額超過1400億美元,逐漸確立了其作爲資產形成手段的地位。日本的帳戶數量也超過1200萬,投資經驗者中有7.3%持有虛擬幣資產,並指出“作爲一般投資者的資產形成手段,虛擬幣資產的定位正在發生變化。”

〈JBA向金融監管局提出的五項要求〉另外強調的擔憂是,在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法)下,將暗號資產定位爲“金融商品”的討論正在進行中,現貨交易和ETF交易的稅收方式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扭曲”。

如果在日本批準已經在美國獲得批準的虛擬幣資產現貨ETF(交易所交易基金),那麼現貨交易的利潤將適用最高55%的綜合稅率,而ETF交易可能適用約20%的分離稅率。指出如果交易方式的稅率不同,資金將流向ETF,這可能導致現貨交易的流動性下降,最終可能阻礙國內Web3產業的增長。

實際上,在ETF未獲批準的日本,投資者有向企業股票投資的趨勢,這些企業推動將BTC作爲財務戰略的資產,且股票適用申報分離稅制,這體現了其稅制上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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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納氏在前提「無法對企業的個別戰略發表評論」的同時指出,作爲一般論,持有大量比特幣且幾乎不進行其他業務的企業的股價容易與比特幣價格聯動。目前,這類企業的股價已經超過比特幣價格的漲,他表示「處於過熱狀態」。

分析認爲,投資者購買“像是裝滿了比特幣的公司”的股票,作爲更有效地獲取BTC增值收益的手段,間接投資於比特幣。他指出,考慮到這種熱情,如果在日本引入現貨ETF,預計“會有相應的需求”。

加納先生基於投資者意識到稅制差異而選擇投資對象的現狀,表示引入對虛擬幣資產的分離課稅和批準ETF將有助於形成健康的投資市場。

以「過去一番的熱量」進行討論

巖崎先生指出,在圍繞JBA所要求的5項內容的今後討論中,分離課稅的對象品種、交易場所和源泉分離這三點將成爲爭論的焦點。

〈巖崎先生談到了未來討論的重點〉首先關於對象幣種,JBA希望所有虛擬幣資產都應作爲分離課稅的對象,但執政黨的稅制改革大綱中寫道“某些虛擬幣資產”,預計幣種範圍的設定將成爲未來的一個重大論點。

關於交易場所,即使引入分離稅制,也需要明確在哪些地方買賣的虛擬幣資產將受到影響。JBA指出,要求對在國內註冊交易所出售自主管理的錢包中的虛擬幣資產適用分離稅制,同時表示在未註冊交易所進行交易應被視爲“分離稅制的適用範圍之外”是理想的。

最後關於源泉徵收制度,由於虛擬幣資產交易的稅務處理復雜,用戶希望能夠選擇“是否源泉徵收”的制度。並指出,報稅等繁瑣程序成爲了虛擬幣資產交易的障礙,呼籲建立提高納稅便利性的機制。

加納先生在回顧這些要求和過去的討論時表示:“今年政府和行政部門的討論似乎達到了歷史上最高的熱情”,並對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轉變和稅制改革的進展表示期待。

關於向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過渡,已經在金融審議會總會上開始討論,預計年內將匯總報告。由於明年的常規國會有可能提交法改正案,因此在年末將受到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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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這次JBA提出的要求事項內容如下。

1. 引入分離課稅和損失結轉扣除

當個人獲得虛擬幣資產的出售收益時,適用最高55%的綜合稅收,這相比股票等被視爲不利的待遇。JBA要求對虛擬幣資產的出售收益實行統一的20.315%的分離課稅。此外,如果交易發生虧損,要求允許在3年內進行(收益的結轉抵扣)。加之,要求在特定帳戶內完成交易時,可以選擇“有源扣稅/無源扣稅”。

2. 相繼時的處理的重新審視

當繼承虛擬幣資產時,現行制度是基於繼承時點的價格徵收繼承稅,而繼承人在出售時適用的取得價格是被繼承人購買時的價格,因此在實際沒有獲得利潤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所得稅。JBA提出類似於上市股票的取得費用加算特例(將支付的部分繼承稅作爲取得費用加算)以及價格評估方法的靈活化(要求根據繼承日的過去3個月的平均價格中最低的價格進行評估)。

3. 延遲對虛擬幣資產之間交換時的稅收

現行制度下,即使是暗號資產之間交換,也會被視爲“有轉讓收益”,因此需要納稅。這與暗號資產之間活躍的交換交易慣例相悖,納稅計算極爲復雜。JBA要求在將暗號資產轉換爲法定貨幣時進行徵稅,而不是在交換時。

4. 適用於捐贈虛擬幣資產時的免稅措施

虛擬幣資產的捐贈在災害援助和國際慈善活動中得到了廣泛應用,但在日本,捐贈時的擬似轉讓稅(因捐贈時的市場價值與取得價格之間的差額而徵稅),成爲促使捐贈的重大阻礙因素。JBA要求將與上市股票和房地產等同樣適用的免稅特例(稅收特別措施法第40條)也適用於虛擬幣資產。

5. 繼續審查法人持有虛擬幣資產的期末市值課稅

2024年法人稅法的修訂引入了一個機制,使企業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避免對其持有的第三方發行的虛擬幣資產進行期末時點的市值評估徵稅。雖然這一機制得到了進一步的應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適用的標的僅限於國內的虛擬幣資產交易商所處理的資產,以及需要確認技術上的轉讓限制等,這些都對進一步擴大利用造成了挑戰。JBA要求對持有的法人、虛擬幣資產交易商和自主監管組織JVCEA等進行持續的審查,以確保這一機制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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